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32民初1117号
原告:山东梁轴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884847839,住所地梁山县梁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关金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5871740848,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郭堂村北。
法定代表人:骆作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梁轴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梁轴轴承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梁轴轴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7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017元,由原告山东梁轴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同国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