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梁轴轴承有限公司、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32民初1117-2号
申请人:山东梁轴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884847839,住所地梁山县梁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关金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5871740848,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郭堂村北。
法定代表人:骆作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梁轴轴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梁轴轴承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并已提供申请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3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已经予以查封。
2018年3月19日,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与解封,本案已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存款320,000元(账号16×××38)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同国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