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梁轴轴承有限公司、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32民初1117-1号
申请人:山东梁轴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884847839,住所地梁山县梁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关金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5871740848,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郭堂区北。
法定代表人:骆作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梁轴轴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梁轴轴承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申请人山东梁轴轴承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3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梁轴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的存款320000元(账号16×××38)。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丰奥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同国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