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902号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谢春路1458号。
法定代表人:余胜亮,经理。
被告: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科技创新园12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成,董事长。
被告:中天高科(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1幢7层701-055。
法定代表人:杨德成,董事长。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高科(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月日立案。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白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聪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902号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谢春路1458号。
法定代表人:余胜亮,经理。
被告: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科技创新园12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成,董事长。
被告:中天高科(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1幢7层701-055。
法定代表人:杨德成,董事长。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高科(北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月日立案。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白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