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3民初5879号
原告: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科技创业新园12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拥军,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南外环路南凤山大街西1-6层。
法定代表人:滕鸿儒,董事长。
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秀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