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24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先进陶瓷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杨德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解放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廷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淄仲裁字第1号裁定书结案,该裁定书确定:一、被申请人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07350元,赔偿损失14774元(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经济损失。二、驳回申请人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498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元,被申请人高台县北坡盐业有限公司负担4952元。并直接付给申请人。现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06元。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因双方和解,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724执2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执行助理黄立山
书记员杨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