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执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先进陶瓷科技创新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851005529。
法定代表人:杨德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
住
住所:甘肃省张掖高台县解放南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6759077004。
法定代表人:杨廷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天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被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高台县人民法院辖区内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仲裁委员会(2019)淄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指定由高台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正权
审判员 郭永旺
审判员 刘曙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懿超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iv>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iv>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