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3397号
原告:济南派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徐家村南。
法定代表人:郭寿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序伟,山东凌岳律师事实律师。
被告:湖南神通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路6号(樟木桥工业园6号厂房南厢)。
法定代表人:朱柄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屹,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派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沃公司)与被告湖南神通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派沃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已有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地在湖南常德。根据双方订立的两份购销合同,如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法院关系,该合同需方为神通公司,神通公司所在地为湖南常德,故本案应移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派沃公司与神通公司共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其中合同编号为ST20200723-01的购销合同约定签订地点为湖南常德,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合同编号为20200526-01的购销合同约定需方为神通公司,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的协议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本案应由神通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神通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栗伟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