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同盛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228财保4号 申请人:怀化同盛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与环城西路交叉口武陵山现代商贸物流城A2栋103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RMBYH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灯塔路科创产业园21栋、2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18884729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怀化同盛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034.6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怀化同盛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同盛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其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对申请人怀化同盛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2034.6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80.17元,由怀化同盛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