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某某陶瓷店与湖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202民初290号
申请人:经济开发区某某陶瓷店。
经营者: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
负责人:黄某。
原告经济开发区某某陶瓷店与被告湖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经济开发区某某陶瓷店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在某县某中心卫生院(某县第二人民医院)应收的工程款241458.5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在241458.5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经济开发区某某陶瓷店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开发区某某陶瓷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某县某中心卫生院(某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应收款241458.5元;扣留期限壹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