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琛发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21民初5286号 原告:安徽琛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海创福海园B楼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U192M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桂集镇凤利路南侧28KM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T8GPL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琛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琛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琛发商贸有限公司行使处分权自愿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琛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由原告安徽琛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