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202民初3405号
原告:西安积远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D区5街6栋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268X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润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黄南州泽库县泽曲镇幸福小区4号楼一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XM3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积远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润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安积远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积远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积远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计392元,由原告西安积远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