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豫1729民初3627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与前进路交叉口北200***新城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78223152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7号立基上东国际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RDH6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7233259D。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乡前岗村委前岗,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67********。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从高豪、驻马店市锦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各项损失合计260000元;2、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3日13时30分许,从高豪驾驶承载着**、***的豫Q×××××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创新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平舆县丰收路和创新东路交叉口时,与***驾驶承载着***、***、***、***、***、**、***、***等人沿平舆县丰收路由***行驶的豫Q×××××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从高豪、***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平公交认字(2019)第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从高豪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送往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2天,花去医疗费62648.14元。后经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10000元;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误工期限180日。另查明,肇事车辆豫Q×××××小型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肇事车辆豫Q×××××小型面包车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三责险。肇事车辆豫Q×××××小型面包车的登记车主是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原、被告经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请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6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9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履行完毕;由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一次性赔偿30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履行完毕;由第三人***一次性赔偿3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履行完毕;原告**的其他合理损失,应由其他被告赔偿,原、被告均同意。 二、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