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3民初5890号
原告:***,女,汉族,2005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和济南市平舆县。
被告: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与前进路交叉口北200***新城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高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