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22978号
原告: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兴业大道与东平路交叉口东500**创谷科技园B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70278223152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前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东门中路1号11栋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1E8YU7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前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琪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