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判决书
(2018)豫1725行初90号
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豫17行辖字第223号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2018年7月10日分别向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第三人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与诉讼通知书。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柏林(该局工作人员)、魏新国(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燕小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驻马店市驿城区辖区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是其法定职责。原告***之父***随同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派出所诸市警务中队民警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镇熊庄村处置案件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三人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后,书面通知第三人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补正相关材料,***之子原告***向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其对第三人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通知中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补正的相关材料或者超过通知中补正材料期限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综上,原告***请求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对***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工伤认定程序有若干阶段、环节,不同阶段、环节作出不同的行政行为,原告***请求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对***在第三人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作中死亡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该请求与本案不在同一阶段、环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与原告***系父子关系。原、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2017年1月1日,第三人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固定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甲方派遣乙方的用工单位为驿城区,被派遣从事治安巡防,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驿城区辖区内,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镇人民政府2017年11月5日、2018年1月1日出具的两份证明显示:***自2011年至2017年10月28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镇治安巡防队工作,并曾任队长,治安巡防队从2017年1月1日交由第三人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以其子***的名义与第三人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三人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以原告***名义为其缴纳了工伤等相关社会保险,并按期发放工资。2017年10月28日***随同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派出所诸市警务中队民警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熊庄村处置案件时,××,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11月24日,第三人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的死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日向第三人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出豫(驿)工伤补正【2017】11号《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补正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告***向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第三人驻马店市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劳动者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截止原告***2018年4月2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安**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