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乿东三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4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三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21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陈长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炽荣,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33-15号自编1501房。
法定代表人:林平。
上诉人广东三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三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动漫产业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7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2年3月15日,三建公司与动漫产业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动漫产业园公司将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动漫商城及办公楼1栋(自编BG-01座)的消防安装、生活给水安装、强电安装、弱电(智能化)安装工程发包给三建公司。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了动漫商城项目和办公楼1栋(自编BG-01座)项目。三建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依约进场施工,于2014年9月20日将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动漫商城移交给动漫产业园公司,双方于2015年1月26日就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动漫商城工程进行了结算。后三建公司根据该结算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6)粤0184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对三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三建公司系就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办公楼1栋(自编BG-01座)工程主张权利,而该部分工程与动漫商城工程明显分属于不同工程,三建公司关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办公楼1栋(自编BG-01座)工程的有关主张是否得到支持,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后作出处理。一审判决未查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办公楼1栋(自编BG-01座)工程的有关事实,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7民初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三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8.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官润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