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626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思思,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权,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华兴建设工程公司,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苏功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解放大道342号3楼,现住武汉市汉阳区麦利普斯广场B座。
法定代表人:李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兴建设工程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张玉琦
人民陪审员 陈利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万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