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93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
法定代表人:唐继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顺熙,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罗兴煌,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住什邡市。
被执行人:四川金达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燕,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终2500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0703执4054号】,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金达诺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28万元并承担该款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计算的资金利息并支付从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资金利息1448366.95元及违约金21870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90798元、保全费5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四川金达诺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涪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对其限制高消费。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金达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以及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涪城区人民法院对位于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三元社区4、5组,城南街道办群文村8、9社的绵城国用(2016)第0844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码:,面积:24683.52平方米,用途:工业用地】已采取查封措施。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金达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绵阳涪城支行的开户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的开户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x-x,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金达诺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中经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金达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理处的开户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剑南路支行的开户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x-x。
3.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因被执行人四川金达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根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院现将本案移送进行破产审查。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四川金达诺科技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终250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杨安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 羽
审 判 员 顾 琦
审 判 员 张 奕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红军
书 记 员 贾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