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电协合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辽宁鞍电协合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303民初2616号
原告:辽宁鞍电协合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永宁街2号。
法定代表人:黄耀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云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木森,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五路(丰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耀辰。
原告辽宁鞍电协合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更换420kV多用绝缘子卡具4套、更换420kV前后端绝缘子卡具1套,合同总金额为230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供货,并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但至今为止,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80400元,剩余的50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更换420kV多用绝缘子卡具4套、更换420kV前后端绝缘子卡具1套,合同总金额为2304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是发货前付全款10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21年5月15日前完成了全部供货,但至今为止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80400元,剩余货款50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2年5月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剩余尾款50000元于2022年6月3日前付清,但至今没有给付。
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产品购销合同》,交货明细表,付款承诺书,起诉状及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至今欠付50000元货款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最迟交货日即2021年5月15日后计算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鞍电协合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0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原告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刘 春
人民陪审员  潘铭萱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