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849号
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红旗南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71元,减半收取15336元,由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