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

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849号 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红旗南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71元,减半收取15336元,由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