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03民初2421号
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红旗南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