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

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03民初2421号 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红旗南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