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

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联众呈商贸服务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0928号
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红旗南街70号。
法定代表人:马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中联众呈商贸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二层201-4号。
投资人:耿亚利。
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联众呈商贸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唐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