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红旗南街70号。
法定代表人:马勇。
被执行人:鞍山圣邦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鞍山滕鳌经济开发区周正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胡长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长 成 浩
审判员 吕兴强
审判员 李冬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