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梵星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梵星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煊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02财保144号

申请人:沈阳梵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186号(1-1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煊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5号商办楼3层10312室。

法定代表人:麻淑焕,经理。

申请人沈阳梵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煊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煊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账户为6216××××4378内的存款50.4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煊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账户为6216××××4378内的存款504000元。

案件申请费3040元,由申请人沈阳梵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