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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并予与大某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并予,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卓宏茂、张方方,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健,辽宁智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并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9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户籍地即住所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方并予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晓梅
审 判 员  周伯吉
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玉萱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