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雨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大某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11执4468号
申请执行人:大***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40384-6。
法定代表人:王印华,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大***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904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70000元等相关款项。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甘民初字第9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国华
代理审判员  付 拓
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