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执5406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博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35号(20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博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05民初130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现该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阳博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7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沈阳博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沈阳博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阳博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