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金达锅炉有限公司

营口金达锅炉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晟耀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921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金达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旗口村。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晟耀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县泡子镇政府后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营口金达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晟耀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921诉前调书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营口金达锅炉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1.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经向银行、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保险等部门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等账户。于2025年3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在阜新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清洁取暖补贴资金,因该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现无法处理。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锅炉及厂房设备,现不具备拍卖处理条件。2.本院到阜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惩戒,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辽0921诉前调书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