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4民初87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XX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恒丰路XXX号洲际商务中心15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中科盈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沪0114民初87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中科盈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4,315.76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哈尔滨中科盈江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2,764,315.76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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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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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