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2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实际办公地上海市嘉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廖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欣苑大厦**-1002>
法定代表人:高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爱波,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奥阳光易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0387丘****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子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赛云,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奥阳光易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35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史会明
审判员  张 炜
审判员  余 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 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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