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4民初8783号之一
原告: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廖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中科盈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江。
原告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中科盈江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现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14元,减半收取14,4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9,457元,由原告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静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