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科盈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4民初87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XX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恒丰路XXX号洲际商务中心15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廖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中科盈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江。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沪0114民初87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中科盈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4,315.76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哈尔滨中科盈江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2,764,315.76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黄静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