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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久顺家俱有限公司与辽宁乐享万德福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4364号 原告:沈阳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兴隆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沈阳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5.00元,减半收取3,922.50元,由原告沈阳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