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4364号
原告:沈阳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兴隆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沈阳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5.00元,减半收取3,922.50元,由原告沈阳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