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303民初2882号
原告:史某,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蚌埠市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UNNE7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蚌埠建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8P23JR5C。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900090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蚌埠恒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8NF5FP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与被告***、蚌埠市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建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蚌埠恒睿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钱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