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尚客会展有限公司

云南尚客会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云0111民初4023号
原告云南尚客会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尚客会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陶青,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形式要件齐备,客观真实,本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五证人证言,虽然证人未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但证人证言反映合同总价款47000元、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仅支付原告18800元,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反映的事实一致,对证人证言反映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中《中国零售业博览会制作搭建工程合同》、证据三,形式要件齐备,客观真实,本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纳;证据二中的微信截图,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未能提交微信截图的原始载体核对,且该组微信对话不能直接反映大理石接待台系原告损坏并同意承担损失的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8第二十四届中国零售业博览会”定于2018年11月1日--11月3日在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参展商布展展台时间为:2018年10月29日至31日、撤展时间为2018年11月3日20时前。被告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将其欲参加的在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2018第二十四届中国零售业博览会”上海大生11033展位的前期设计、生产制作、现场搭建拆除及展会报馆、现场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交由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完成,双方签订了《2018第二十四届中国零售业博览会上海大生展位制造搭建项目承办协议》、《2018第二十四届中国零售业博览会上海大生展位制造搭建项目承办增补协议》,约定了合同价款、项目布置及撤展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同时,还约定被告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后,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开始履行受托事项,进行电视机租赁及物流安排各项事项。2018年9月29日,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与原告云南尚客会展有限公司针对上述上海大生11033展位项目,签订了一份《中国零售业博览会制作搭建工程合同》,约定: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云南尚客会展有限公司完成“2018中国零售业博览会”11号会馆11033展位的报馆、布展安装、维护、撤展拆除清场等工作;合同总价款47000元,签订合同当天,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8800元,进馆施工当天支付14100元,撤展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尾款14100元,若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延迟支付,除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外,还应按日息0.1%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尾款付清之日等内容。此后,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合同价款18800元。原告依约定完成了合同约定的11号会馆11033展位的报馆、布展安装、维护、撤展拆除清场等工作。2018年11月20日被告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发出《关于第二十四届中国零售业博览会上海大生展位大理石接待台损坏扣款证明》,称:在项目期间,大理石接待台台面出现裂缝且无法修补,将重新制作接待台,制造费用为20000元,将从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项目尾款中扣除。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将该扣款证明转发原告,原告未予认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催要剩余合同款项28200元未果,遂诉至本院主张上述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中国零售业博览会制作搭建工程合同》后,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11号会馆11033展位的报馆、布展安装、维护、撤展拆除清场等工作,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报酬,其行为已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282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由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为日息0.1%,明显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另外,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主张大理石接待台被原告损坏、造成其损失20000元,应从应付合同款中扣除。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得知,原告对参展商的物品不负保管责任及物流运输的责任,二被告约定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进行电视机租赁及物流安排各项事项。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对其上述主张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现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对大理石接待台系原告方损坏及损坏后果,未能予以举证证明,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因涉案承揽合同系原告与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签订,被告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不是该合同的相对方。被告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告未建立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不负有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大生牌业作为该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对工程价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云南尚客会展有限公司合同尾款282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云南尚客会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元,由被告上海南弈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