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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民终1768号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黎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三亚市机场路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诚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广隆花园幸福路20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三亚槟榔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槟榔村东侧D-2-8地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5)琼027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已分别于2025年7月21日、2025年7月18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载明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且亦未申请减缓免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6.35元(***已预交),退还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