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建工有限公司

云天建工有限公司;江苏华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25民初429号 原告:云天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国福现代城荷花苑3栋1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冠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东兴镇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天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云天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90410元;并支付以8904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7974元(暂计算至2025年1月12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装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向业主方呼伦贝尔东能化工有限公司承包的“呼伦贝尔东能化工有限公司1×240t/h锅炉烟气脱硫脱硝改造项目”交由原告施工。施工范围为合同《安装工作量清单》所列设备的拆除、更换、修理、油漆、焊接、调试等;合同价款为包干价155万。同时合同并对其它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应被告及业主方呼伦贝尔东能化工有限公司要求,原告施工范围增加了脱硫塔焊接、进出口烟道更换、进出口烟道除锈刷漆等,被告项目经理在《2024年东能脱硫塔改造项目增量明细》上签字对前述增加工程量进行确认,经原告核算增加工程量工程价款为632410元。原告与被告基于合同的《安装工作量清单》约定合同包干价为155万,故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系与《安装工作量清单》所涉工程量相对应。现非因原告原因引起的合同范围增加,即最终实际工程量比《安装工作量清单》工程量增加,原告实际施工范围已经不能完全对应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所对应的风险范围,应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符合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增加工程量工程款632410元。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因业主方呼伦贝尔东能化工有限公司的要求,由原告施工的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交由案外人进行施工,产生工程款20万元,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工程款20万元中的13万元部分由原告承担,在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里面进行扣减。因工程量增加产生吊车费7万元,住宿费12000元,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由原告承担,该款项在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中进行扣减,扣减款项共计212000元。案涉工程原告按时、按质、按量施工完成并于2024年10月份交付业主方呼伦贝尔东能化工有限公司投入使用,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故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工程款包干价为155万元,增项工程款为632410元,故工程款总价为2182410元。扣减案外人施工部分原告承担的款项212000元,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70410元。被告仅于2024年6月6日、2024年8月6日、2024年9月11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5000、465000、15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90410元,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合同范围为按照《安装工作量清单》所列设备的拆除、更换、修理、油漆、焊接、调试等工作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特征及其法律要件,故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原、被告签订的《安装施工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七、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提交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同时案涉合同第一页明确载明合同签约地点为江苏靖江,且约定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由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