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2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云天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国福现代城荷花苑3栋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23WNXQ。
委托代理人:李铭,云南澄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澄江市。
被执行人:李思琪,女,199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澄江市,现住澄江市。
申请人云天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思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042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李思琪支付云天建工有限公司因秦明死亡代为支付的各项费用172380.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47元。因被执行人李思琪、***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天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采取了以下具体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李思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7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思琪、***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对外投资、企业注册信息。其中:***名下有车牌号为云F6××**小型汽车一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已无处置价值,云FA××**摩托车一辆已注销,云FL××**摩托车一辆本院已经查封,但经查找无法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权益。
3.经本院向澄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李思琪、***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向二被执行人户籍地小组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二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均无任何财产权益。
5.在本院传唤督促下,被执行人李思琪、***向申请人云天建工有限公司先后偿还8000元。
6.因被执行人李思琪、***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思琪、***采取限制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173627.75元,截至目前,执行到案款8000元,尚有165627.75元暂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的执行程序及措施,已及时向申请执行人云天建工有限公司进行反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完全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现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1)云0422执2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俊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