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81民初420号
原告:李俊龙,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峻,云南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涛,男,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被告:云天建工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启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国福现代城荷花苑3栋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23WNXQ。
法定代表人:查玉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俊龙与被告张涛、云天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俊龙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李俊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李俊龙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1元(原告李俊龙已预交),由原告李俊龙负担。
审判员 罗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