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608号之三
原告: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140188194,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汽渡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立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成、张楠(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宏庆(特别授权),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多缴纳的979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万 宁
人民陪审员 张正兰
人民陪审员 虞金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