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初36号之二
原告: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4,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镇柏木村汽渡路。
法定代表人:杨立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成,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江苏柏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1D,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新桥西路神驹公司西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留泉,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柏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莉
审 判 员  周红梅
人民陪审员  茅少楼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晓慧
书 记 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