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众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众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峰峰矿区响堂山风景管理处、峰峰矿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6民初1059号 原告:邯郸市众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建设路滏阳街路南(建设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响堂山风景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理处财务副科长。 被告:峰峰矿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峰峰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泉头办公区2号楼。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邯郸市众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益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响堂山风景管理处、峰峰矿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峰峰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众益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益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众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2元,减半收取3891元,由原告邯郸市众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