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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吉林省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421民初41号 原告:孙某,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西门外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告:东丰县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东门外路。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被告:刘某,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公司、东丰县某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原告孙某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0元(原告***已垫付),孙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