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02民初8052号
原告***,男,生于1982年7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
委托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茶花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88163795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24元,依法减半收取8912元(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