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02民初3600号
原告恩施市胜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板桥镇居委会大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AXTX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咸宁市咸宁大道86号1栋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8816379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恩施市胜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诉被告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作出(2022)鄂2802民初768号民事裁定书,以案涉《水泥购销合同》第九款第4项约定“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或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诉讼。”为由将本案移送建始县人民法院处理。建始县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将本案报请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鄂28民辖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再次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中标利川20**年度国土整治项目后,注册了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因工地需用水泥,2019年11月20日被告分公司负责人与原告签订了购买水泥合同。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中标的利川工地供水泥合计200吨,金额总计93000元。2021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转款20000元,下欠730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分公司负责人打电话讨要水泥款,均无法打通。故原告诉至利川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73000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
被告咸通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邮寄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咸宁市XXX温泉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及咸宁市XXX温泉分局岔路口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涉嫌伪造公文印章案情况说明》各一份。《关于***涉嫌伪造公文印章案情况说明》的内容为:“2022年1月7日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230119610××××、联系电话1390780415)来我所报案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280119********)涉嫌伪造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一案,我局于2022年1月7日受案,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涉嫌伪造印章案立案侦查。经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委托书进行了鉴定,根据鄂公鉴【2021】439号鉴定文书鉴定结论,该文书印章为伪造。”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立案时提交了均由***签名的《水泥购销合同》、《水泥明细(欠条)》及《欠条》复印件各一份,另《水泥购销合同》、《水泥明细(欠条)》上还加盖有“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经手人为***,现***因涉嫌伪造印章案被咸宁市XXX温泉分局立为刑事案件侦办,因此,本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并由XXXX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恩施市胜利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