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3903号之一
原告:常州长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500047808,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东路**。
法定代表人:毛亚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琪、刘丽丽,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护理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319U8K,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普照路******iv>
法定代表人:郑霄。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长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护理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回亚芳
人民审判员 王旭明
人民陪审员 史 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晓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