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3民初1148号
原告:***,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岳阳市云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
被告:***拉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拉玛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翁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