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312行审277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山分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龙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庄晨,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徐州市东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镇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柴东亚,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山分局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铜国土资监字[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对徐州市东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查明以下事实:东亚公司于2018年2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棠张镇棠张村2117平方米土地建设钢结构大棚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申请执行人认为,东亚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东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11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棠张镇棠张村集体组织;(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1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129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2元/平方米罚款,计2598元;对非法占用818平方米农用地处以15元/平方米罚款,计12270元;以上罚款共计14868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2019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东亚公司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2、2019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制作的《违法线索登记表》及《立案呈批表》,证明对东亚公司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
3、2019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的办公室主任陈振凯做的询问笔录,证明东亚公司于2018年2月未经批准占用棠张镇棠张村土地建设钢结构大棚等设施;
4、2019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制作的现场勘测笔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铜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违法占地建筑物照片,证明东亚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权属、现状、地类、面积及四至;
5、2019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规划科出具的《关于东亚公司违法用地情况的说明》,证明东亚公司违法占用2117平方米土地,在铜山区棠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其中1299平方米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18平方米为一般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2019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东亚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已告知东亚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7、2019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东亚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证明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东亚公司;
8、2019年3月26日,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证明东亚公司已履行缴纳罚款14868元的义务;
9、2019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东亚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东亚公司建设占用的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进行建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违法事实的认定,有以上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东亚公司非法占用棠张镇棠张村土地2117平方米进行建设,申请执行人根据其非法占用土地的性质、规划、现状等情况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对东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东亚公司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已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催告履行后,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山分局对被执行人徐州市东亚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由土地所在地的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山分局协助配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徐州市东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守东
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
人民陪审员 李兴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武梦宇
书 记 员 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