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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江南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东圣升降设备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62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江南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圣升降设备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江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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